陈某某,男性,在卖淫场所主要从事接送嫖客,工作一段时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予以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结束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充分阅看案件全部证据,并会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工作时间较短,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有判缓刑的可能,辩护律师大胆的与检察院沟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后经法院依法审理,也采纳了检察院与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了被告人陈某某缓刑,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