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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诉被告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作者:吴志强  更新时间 : 2022-05-19  浏览量:134

原告李先生诉被告燕某、高某、李某2、秦皇岛XX有限责任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1与高某签署《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因秦皇岛XX中国网球协会训练基地(Al)区室内网球馆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原因,高某向原告借款220万元,月利息6.6万元,借款期限共计3个月(2014年11月19日-2015年2月19日)。2017年1月20日,高某再次向原告书面确认:上述借款实际借用期限为8个月,扣除已还利息6万元,还应支付利息468000元。2017年,高某突发疾病去世,其生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有近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秦皇岛XX网球运动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权。被告一系高某妻子、被告二系高某女儿、被告三系高某母亲,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高某的上述财产。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高斌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为此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12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后燕某、高某、李某2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吴志强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皇岛XX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利息196300元,扣除该公司多支付的本金1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利息96300元,应由秦皇岛XX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燕某、高某、李某2不承担还款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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