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律师亲办案例
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来源:崔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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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秋天申请人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清砂工作,2014年年初离职。后来经常咳嗽、胸闷,经过检查2017年被确诊为磨工尘肺,一直在治疗中。2020年在职业病诊断中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已经离职6年,是否已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代理意见:本案是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应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确认劳动关系和确认工种、工作岗位之诉有特殊规定,不应适用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因法律上并未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年内申请职业病诊断,实践中劳动者随时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即可申请仲裁,所以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不适用1年时效的限制。

裁决(判决)结果:张某与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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