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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5
浏览量:252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许XX系张家口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村民,2013年春开始在其二轮承包地(系耕地)和开荒地上种植果树(苹果、杏、海棠等)。

       2019年6月,被告张家口XX公司拟征收XX村集体土地100亩,其中包括原告许XX的承包地(耕地)2亩和开荒地2亩,除了原告许XX的上述两块地(一块承包地和一块开荒地)未征收外,规划范围内其它村民的承包地均被征收并进行了补偿。

       2022年3月,原告许XX以被告兴X挖断村里机井地下管道导致承包地果树缺水全部死亡为由,要求被告兴X公司和XX村委会承担给原告许XX造成的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分析判断]

       我作为被告兴X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兴X公司委托代理该案全部诉讼事宜。接受委托后,我及时与公司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录像,发现原告许XX承包地和开荒地的果树大部分均存活,并非诉称全部死亡;发现原告种植果树的密度严重超标;发现原告并没有建蓄水也;发现村里机井变压器及输电线路被破坏,机井周围地下管道也被破坏,但并非被告兴X公司破坏。

       随后,到承办法官处调取了原告许XX提交的立案证据,发现原告许XX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私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种植果树发展林果业,将耕地从承包地变成了林地。

       综合判决分析,被告兴X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原告许XX对损失存在过错,且明显夸大损失、密度超标种植等,初步原告许XX的胜诉率不太。

[答辩内容]

       一、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实施了侵权行为;(2)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3)有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编之规定,从四个法定条件进行调查,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并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并非实际侵权人。

       首先,被告兴X公司并非XX学院南区、北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其次,民事起诉状中提及的村委会机井管道也非被告兴X公司所破坏;第三,村委会机井的变压器及电路电线更非被告兴X公司所拆除。因此,对原告许XX在诉状中的陈述[兴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破坏机井及地下管道],被告兴X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被告兴X公司的下属单位XX房屋拆迁公司实施了征地行为(XX区政府授权的合法行为),并没有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破坏机井及地下管道。既然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并非实际侵权人,就更谈不上存在过错,也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三、原告疏于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知涉案土地系集体耕地(2亩);从原告提交的证据《XX县土地承包合同书》第2页倒数第2行可知,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随意种植树木”,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将集体耕地改变用途,发展林果业种植了大量果树。

      同时,综观整个承包合同内容,并没有约定XX村委会需要提供种植用水的条款,也就是说XX村委会没有提供种植用水的约定义务,也不存在法律规定XX村委会必须提供种植用水的法定义务。

在XX村委会既无约定供水义务又无法定供水义务的情况下,XX村委会可以随时停止供水,更谈不上侵权,XX村委会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改变土地用途,将集体耕地用于种植多种果树,发展林果业,需要大量用水,在村委会既无约定供水义务又无法定供水义务的情况下,2013年种植果树时,原告就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如建造蓄水池、配备抽水电机和灌溉水管等),便于提供种植用水防止果树干枯,而不能把提供种植用水责任强加到既无约定供水义务又无法定供水义务的村委会身上,更不能将自己的应尽责任强加给其他人来履行。

      2013年种植果树时,原告疏于采取合理措施(如建造蓄水池、配备抽水电机和灌溉水管等),导致损害后果(小部分果树死亡)发生,主要过错在于原告,损害后果(小部分果树死亡)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四、原告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实际侵权人的责任。

     从原告的诉状中的陈述可知,其在2020年夏天就已经知道施工造成机井管道被破坏,当时如果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如建设蓄水池、配备抽水电机和灌溉水管等),完全可以避免供水中断、果树干枯,但截止目前已经快两年时间了,原告仍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有一定过错,按照《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以减轻实际侵权人的责任。

      五、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原告明显夸大了损害后果,实际侵权人对夸大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2022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代理律师和公司相关人员对原告的承包地、开荒地及村委会大机井进行了实地勘察,查看了果树生长情况和大机井现状并录像;2022年4月28日9时许,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各方当事人实地勘察了承包地、开垦地及村委会大机井等,法院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签字认可。

     从现场实地勘察的情况来看,原告在承包地、开恳地种植的绝大多数果树生长茂盛,并非原告所述全军覆没、棵树未活,仅仅个别树种的小部分果树死亡(初步估计10%左右),原告明显夸大了损害,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列举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计算金额等,被告并不认可,如有实际侵权人,对夸大的损害后果也不应承担责任。

      六、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原告种植密度有违科学标准,实际侵权人对扩大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仅举例分析种植的苹果树,代理人通过查询农业种植网文章《苹果生产适宜密度多高合理?》,通过内容可知苹果最大亩栽种数一般是50棵/亩,最多不超过160株/亩,而原告陈述种植了2000棵,折算亩数为12.5亩,但苹果树的实际种植面积远远小于这个面积,种植密度成倍加大有违科学标准,对于超出科学标准死亡的果树[如区域面积内实际死亡50棵,但按科学标准该区域面积内只能种植20棵,最多死亡20棵,则超出的30棵则属于原告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害],这部分扩大的损害后果,如有实际侵权人,对扩大的损害后果也不应承担责任。

      七、对原告诉求的投资金额、损失计算依据,因缺乏合理性或合法性,原告均不予认可。

      一方面,对原告主张的投资金额,由于原告的成倍增加果树的种植密度(苹果树、杏树和海棠树),严重不符合正常种植密度,对其不合理的超出科学标准的成倍果树涉及的投资金额应当剔除,此部分投资金额不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因此,对原告在诉状中列举的投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计算金额等,由于缺乏合理性,被告对此投资金额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对原告主张损失计算依据--XX省2020《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被告不予认可,该补偿标准仅适用征地补偿纠纷,不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按此补偿标准计算实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要按照征收补偿标准计算,也应当参照涉案承包地周边已被征收的承包地相关补偿标准计算,否则造成同种地块补偿标准不一、显失公平,易引发更大群体纠纷事件。

      综上,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并非实际侵权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一步讲,即使查明实际侵权人,由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既有原告疏于采取合理措施的主要过错,也有原告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失的扩大,更不能排除种植密度畸高、土壤开垦深度不够、病虫害防治不及时、树种非耐旱品种等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原告的主要过错、损失扩大责任、实际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确定实际损失,平衡各方利益,公正裁判为宜!

[民事代理词]

       一、原告许XX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兴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兴X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许XX提供的两份证明(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出具),从证据类型来讲,这两份证据系证人证言。

       第一份XX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大部分陈述系征地情况,而非对原告许XX种植果树产生了损害事实的说明,和本案没有多大关联,该证言中提到了一句“被告兴X公司把机井挖了”,但原告许XX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予以证明。

       第二份XX村委会证明(2019年1月19日),陈述“被告兴X公司在征地施工中将地下管道挖断”,但被告兴X公司既非相关工程的建设方,也非相关工程的承包方,更非任何工程的施工方,上述陈述显然是XX村委会的单方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许XX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佐证)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之规定,原告许XX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一般要由出具证人证言的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但是截止目前,原告许XX并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并未到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原告许XX提供的两份证明(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出具),由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这两份书面证明,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被告XX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XX,与本案原告许XX存在亲戚关系,许XX系张XX的舅妈,其中一份证明的经办人是张XX,显然提供证言的人或者证人(经办人)与本案当事人之一原告许XX存在利害关系。

       这两份证明,均是证人语言,属于单一证据,并未证明被告兴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许XX也没有提供其它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兴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和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之规定,由于本案存在证人或提供证言的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一原告许XX存在利害关系,那么这两份证明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又没有提供其它佐证来证明兴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破坏机井及地下管道,原告许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原告许XX未尽合理防范义务,疏于或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被告兴X公司无关。

       根据原告许XX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知涉案土地系集体耕地(2亩);原告许XX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在该合同书第二页的倒数第二行约定了不得随意种植树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许XX已经将耕地变成了果树用地,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有不得随意种植树木的约定,原告许XX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改变了土地用途,且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获得了XX村委会的许可。

       从《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可以看出提供种植用水并非XX村委会的合同义务,也无法律规定XX村委会有提供委员会用水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XX村委会既没有提供种植用水的约定义务,也没有提供种植用水的法定义务。那么,原告许XX在果树园生产经营活动中,解决种植用水就是自己应尽的经营风险防范义务,也就是属于原告自行解决的基本问题,如采取合理措施(如建造蓄水池、配备抽水电机和灌溉水管等)解决种植用水,而不能把自己应尽义务强加给被告XX村委会、兴X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

       另外,原告在2020年夏天就已经知道机井管道被破坏,但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此,原告许XX未尽种植合理防范义务,疏于或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种植用水中断,所造成的损失系自身过错造成,被告兴X公司和XX村委会均不存在任何过错,应当由原告许XX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被告兴X公司和XX村委会无关。

       三、原告许XX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明确拒绝申请鉴定来确定,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法院组织的现场勘察笔录,结合被告兴X公司提供的五段视频录像,可知原告在承包地、开垦地种植的绝大多数果树生长茂盛,并非被答辩人所述的棵树未活,原告许XX明显夸大了损害后果。另外,被告兴X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种植密度明显成倍超出果树种植密度的科学标准。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许XX主张损失赔偿,需要举证证明损失具体金额,由于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夸大损害后果、种植密度过大等),涉及实的际损失(果树的投资和损失),原告许XX在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计算金额上均在明显的错误,且投资和损失不得重复计算,那么应当通过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害后果(即损失)进行现场勘察鉴定,才能确定实际损失金额。

       但在庭审中,原告在法官释明后仍然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鉴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由于原告许XX明确放弃申请鉴定导致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原告许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原告许XX既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兴X公司和XX村委会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希望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原告许XX在举证不能情况下,提出撤诉申请,最终法院同意原告撤诉并出具了撤诉裁定书,被告兴X公司胜诉了,对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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