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孩子是否可以要求过户?
来源:崔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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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1父母张某2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6月生育原告张某1,于2015年2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在2016年10月16日双方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载明:位于兰山区住房一处,归儿子张某1所有,该房房贷归男方承担。协议签订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来张某2发现刘某要出卖该房屋,随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张某1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2及被告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处理意见,系该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归原告张某1所有。现原告张某1要求被告刘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某1名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某2及被告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合法有效;二、位于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归原告张某1所有,被告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张某1名下。

【评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将房产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被撤销的情形下,双方应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进行解答,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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