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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卫生间漏水不交物业费

作者:昝会利  更新时间 : 2022-05-12  浏览量:322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11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昝会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怡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8000元或发还重审;2.上诉费用、原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如原告所述主管道堵塞,那么同为该楼一层的其它住户也会有污水倒泛的情况出现。而目前仅有原告一家出现污水倒泛的情况”是错误的,其不仅违背房屋下水管道构造原理,且有悖常理。因为,根据楼房下水管道构造原理,楼房各单元一至七层下水管道穿过地下室独立通往污水管道,各层东门、中门、西门下水管道不存在互通。一楼厕所下水管道距污水管道(井)最近,一层厕所通往污水管道(井)之间管道堵塞或通水不畅,是造成厕所污水倒泛的直接原因。只有污水管道(井)堵死情况才会发生单元一层住户污水倒泛情形,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本案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亦有悖常理。二、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维护义务,致使主管道堵塞”也是错误的。被告做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有义务对共用污水管道日常维修养护,确保污水管道的畅通和正常使用,被告未能检查出一层公共排污管道堵塞或通水不畅的安全隐患,未能确保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被告未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对上诉人因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导致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一、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堵公共管道的具体部位。上诉人一直称是公共管道堵塞导致其家里被泡,但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是公共管道的那个部位堵塞导致的;上诉人还称根据下水管道构造原理得出是一层厕所通往污水管道之间不通畅导致的污水上返,那请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下水管道构造原理图,加以说明。二、被上诉人已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管道疏通义务。根据前期物业合同约定,被上诉的义务是定期清理公共上下水管道井,同时根据《管道疏通协议书》约定可知,被上诉人每年都会委托专门的清理单位进行多次清理,不是上诉人所说的被上诉人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三、上诉人家中被泡非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很可能是因其他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的,应找该利害关系业主索赔。上诉人家中被泡是由于上诉人家厕所堵塞造成,室内下水管道由业主装修时封闭,被上诉人难以进入上诉人家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且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责任,同时被上诉人也不存在使用公共管道致害的可能,因此,造成上诉人损失的侵权人是该楼在住的利害关系业主,而非被上诉人。

马某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共计6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业主。2020年7月4日8点30左右,原告的邻居发现原告家从防盗门往外流水,遂电话告知了原告。后发现系原告家中马桶及地漏泛水导致屋内物品被浸泡。现原告称家中马桶及地漏泛水系主管道堵塞所致,要求被告赔偿物品损失68000元。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费收款收据、被告派人疏通管道的照片、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原告与邻居范师傅的通话录音、房屋被浸泡的照片。被告对物业管理协议、物业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称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系主管道堵塞。被告称其对于主管道疏通已经尽到了约定的和法定的义务,原告家中浸泡系其自己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庭审中,被告出示了管道疏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通话录音,并申请证人徐某出庭。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人陈述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可知,系邻居发现原告家从防盗门往外流水后才得知原告家被污水浸泡,据此可以推断出原告家泛水应有一段时间。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所在的一层没有独立的下水管道,如果本案确系原告所述为主管道堵塞,那么同为该楼一层的其它住户也会有污水倒泛的情况出现。而目前仅有原告一家出现了污水倒泛的情况。在本案中,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维护义务,致使主管道堵塞导致其房屋内污水倒泛。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物业提交了德龙吉物业瀚林雅筑项目清掏记录表,欲证实被上诉人履行了公共管道疏通义务。上诉人质证称,照片内容不完整,没有记录人员签名,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原件,对真实性不认可。记录有瑕疵,是否是当时形成还是事后制作无法判定。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经查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尽到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污水倒灌,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未依约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其未尽到管理职责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上诉人家中马桶及地漏泛污水,上诉人未及时发现是造成屋内物品被浸泡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共部分的管道尽到了日常的维护义务,上诉人未有其他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维护职责,亦未有充足证据证实其家中的污水倒灌是由于被上诉人未疏通管道造成的。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某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马某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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