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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其再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浏览量:150

原告诉称

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乔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全部售房款413万元,且由肖某向原告返还该款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乔某与乔某文系父子关系,与肖某系继母子关系,肖某与秦某系母女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乔某文的婚前个人财产。2018年12月12日,乔某文去世。乔某文去世前,曾与乔某、肖某召开家庭会议,并在家庭会议上决定,乔某文去世后,一号房屋由乔某继承,肖某、秦某当时亦表示同意。乔某文去世后,肖某与乔某商议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用于为乔某购房。2020年4月,肖某以不耽误乔某学习为由,提出帮助乔某出售房屋,办理公证并将一号房屋出售,现一号房屋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因肖某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售房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肖某、秦某辩称,我方认可公证书是为了卖房方便,也认可案涉房屋是乔某文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不认可有乔某文留有遗嘱,要求该房屋的售房款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乔某文与肖某再婚时秦某尚未成年,已与乔某文形成了抚养赡养关系,其作为继女应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乔某与肖某多次商议购房款的分配,但只停留在商议阶段,并未达成合意,肖某曾出于对继子的关爱,提出为乔某买房或多分遗产,但随着家庭关系恶化,双方关系难以修复,肖某无意愿再向乔某赠与。

同时肖某也无权处分秦某应当继承的份额。此外,遗产范围应扣除买房人未支付的户口保证金200000元,扣除借款200000元,扣除乔某代为交纳的供暖费16608元和物业费5483元,剩余金额即3707909元为遗产,并且若后续产生户口未迁出的违约金,也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共同承担。


法院查明

齐某霖与乔某文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乔某,2005年4月4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乔某随乔某文共同生活。肖某与秦某添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秦某,2003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秦某由秦某添抚养。2006年之后变更协议:秦某由肖某抚养,随肖某共同生活。2009年8月10日乔某文与肖某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12日乔某文死亡,其生前未留有没有书面遗嘱。乔某文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涉案一号房屋系乔某文通过继承取得,继承取得的时间为其与齐某霖离婚后,与肖某再婚前,肖某也认可该房屋为乔某文婚前个人财产。

2020年5月27日,经肖某、乔某、秦某申请,《公证书》载明:乔某文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继女秦某、独生子乔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乔某文遗产的继承权,乔某文的遗产由肖某继承。庭审中,乔某认可其在《公证书》上签字是为了方便卖房,但不认可秦某的签字亦是为了方便卖房,肖某、秦某均认可双方在《公证书》上签字是为了方便卖房,并非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0年6月2日,肖某将一号房屋出售,售价为4130000元,买方已向肖某支付房款3930000元,相关售房款由肖某保管。因乔某户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迁出,户口保证金尚未支付。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售房款1308061.01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乔某与肖某对售房款的用途是否达成协议的问题,结合之前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录音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双方曾就售房款一事进行过协商,但相关内容未明确体现出当事人已约定一号房屋的售房款全部归乔某所有。乔某文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乔某陈述的所谓家庭会议亦未留存相关书面协议,故仅凭乔某的单方陈述,法院无法确认当事人曾对涉案一号房屋的归属达成协议,鉴于乔某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认为乔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售房款应全部归其所有,涉案一号房屋购房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秦某是否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问题,法院认为肖某与乔某文再婚时,秦某不满14周岁,其生活、经济支出等尚不能独自负担,故此时应视为秦某同肖某、乔某文共同生活,由二人共同抚养,此种关系并不会因秦某住校、乔某文早出晚归等原因而有所变更。综上,乔某文与秦某之间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秦某应当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关于乔某、秦某是否放弃继承的问题,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肖某与乔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认定乔某、秦某在《公证书》上签字均是为了出售房屋方便,并非是作出了真实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关于遗产范围,法院认为涉案一号房屋系乔某文的婚前财产,为乔某文治疗疾病所负担的债务,应由乔某文的遗产予以偿还,即从一号房屋的售房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乔某文的债务应由乔某文的遗产予以偿还,即从一号房屋的售房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部分归代为清偿的继承人所有。其他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相关售房款由肖某保管,故应由肖某负责向乔某支付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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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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