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霞律师亲办案例
朋友间借名买房,律师帮助要回购房出资
来源:张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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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下,不少朋友辛辛苦苦攒了几年积蓄,想买房定居,但苦于没有购房资质,只能通过借用朋友熟人的购房资格甚至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借名买房。张海霞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借朋友之名购买房屋,后来朋友翻脸不认账的纠纷,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案子吧。


【案件概述】

黄女士与胡先生系多年朋友关系。黄女士因没有北京购房资质,与胡先生协商一致借用其购房资质在大兴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房屋先登记在胡先生名下,待黄女士具备相应资质后再由胡先生过户到黄女士名下。

黄女士向胡先生转账支付了购房款,胡先生与开发商顺利签署合同,验收房屋后,黄女士通过每月向胡先生转账的方式偿还房贷,截至诉讼发生时,黄女士共向胡先生支付了3期房贷。

2020年6月,黄女士向胡先生提出签署补充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胡先生不再回复黄女士微信,不接听其电话。黄女士无奈诉至法院,因暂无购房资格,请求解除借名买房协议,返还黄女士购房款。

同时,黄女士与胡先生之间还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双方之间有多笔转账。胡先生声称转账及购房款是双方往来借款。在律师的帮助下,黄女士梳理了相关往来流水,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判决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请。


【律师解析】

没有签书面协议,法院是否认可借名买房关系?

借名买房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法院并不必然否认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关键在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就本案来说,当事人与朋友同时还有委托理财关系,涉及多笔金钱往来交易,与支付购房款和房贷的交易时间重合、接近。在律师帮助下,先后梳理了与朋友关于借名买房的聊天记录、购房款的银行流水、购房时与中介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


实际买房人能否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名义买房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若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则实际买房人有权基于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名义买房人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上述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的前提系实际购房人在法院判决前具备购房资格且房屋不存在政策等过户限制。若房屋客观受限无法过户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黄某在诉讼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所以房屋无法过户到其名下。最终黄女士选择解除借名买房协议,法院判决黄女士的朋友归还黄女士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房贷。

(案号:(2021)京0115民初2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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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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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海霞
  • 执业律所:
    北京勤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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