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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博场所罪案例
来源:杨鸿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浏览量:556

  开设赌博场所罪

  承办律师杨鸿昊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21年3月9日,期间李某在赌博网站开立赌博账户,收取他人投注,代为下资,根据开奖结果与上家进行结算,流水达二十七万余元,盈利五千余元。

  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开设赌博场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犯开设赌博场所罪涉案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即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涉案赌资接近三十万元,初步估计刑期为两年六个月左右。

  杨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多次看守所会见及阅览案件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公安认定的涉案赌资组成为,犯罪嫌疑人与其上家的微*往来款及其与上家银行流水往来款项之和。结合实践经验和数据对比,杨律师认为微*转账记录与银行转账记录之间存在数据重合,重复计算涉案金额的可能。经过于经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涉案赌资金额扣除重复部分,最后认定赌资为六万余元,给出认罪认罚幅度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最终在法院阶段,杨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及退赃、认罚态度为重点展开辩护,法院最终量刑十个月有期徒刑。

  杨律师感悟:网络“六**”赌博在现实生活中源源不绝,国家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将“开设赌博场所罪”变为“重罪”,当事人如果法律事实淡薄,从事“收码”赌资将轻松过三十万,面临的将是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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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鸿昊
  • 执业律所: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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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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