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抚养费前几年的可以要求支付吗
案情简介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三个孩子由其抚养;
二、依法判令被告乙支付分居后至法院判决前期间的抚养费12万元;
三、被告乙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同村组村民。原、被告双方于于2013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孩子,2014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甲1,2015年X月X日生育次女甲2和三女甲3。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X月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三个孩子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告认为其三个子女一直以来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已经多年,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习惯,由原告抚养三个子女更利于健康成长。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1、起诉之间的抚养费被告应该支付吗?2、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3、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对其生育的子女均应尽抚养义务。原、被告生育的三个子女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且原告具备相应的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能够保证三个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抚养子女存在不利情形,也不能证明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明显优于原告的条件。对原告要求抚养长女甲1、次女甲2、三女甲3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子女的抚养费500元(三个子女每月共计1500元)至每个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
对于本判决生效以前的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应以子女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生育长女甲1、次女甲2、三女甲3由原告甲某抚养;
二、被告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长女甲1、次女甲2、三女甲3抚养费各500元至其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应付抚养费在当月10日前给付)
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对于本判决生效以前的抚养费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本案认为不需要支付的原因在于起诉的主体不是子女,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争议双方为父母,主要解决父母之间争夺抚养权的问题。
因此,如果需要支付之前的抚养费,应以子女作为原告另案提起抚养费纠纷的案由,抚养费纠纷主要解决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关于是否支付抚养费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由此可见,从不同的角度起诉,以不同的身份主体作为原告,得到的法律效果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当事人在起诉时,应选好诉讼主体,充分的理解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