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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与段XX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孙新盈  更新时间 : 2022-05-08  浏览量:223

原告: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盈,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段xx与被告段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靳伟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关系。2、被告给付原告段XX合伙投资款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合伙投资经营XX店。双方对合伙的各项事宜进行了约定。因双方系亲戚朋友关系,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20XX年XX月,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第一家烘焙店开始营业。20XX年底,在XX路XX号又投资另一家店铺开始经营。至20XX年,现有店铺X个,合伙店铺均被被告以个人名义注册为个体商户,并实际控制生产经营,擅自将经营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从未向原告分配过利润,也不让原告参与经营,阻止合伙人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阻止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综上所述,原告无法参与合伙事务,合伙关系已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段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目前被告所开的蛋糕店系用自有资金开设,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合伙开的两家蛋糕店即XX店和XX店早已倒闭。合伙店铺不是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也没有参与这两家合伙店铺的管理,更没有收到原告任何的投资款,所以不存在退还原告投资款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形成合伙合同法律关系。合伙人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现双方合伙合同尚未终止,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算,盈亏尚未确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待合伙清算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退还原告段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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