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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911

             修某交通肇事案


案件情况:

被告人修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拉着朋友出去办事,被告人修某到地点之后,将车头朝东尾朝西停在朋友家门前的胡同里,等朋友聚齐后,一人坐在驾驶员右侧,其他人站在车箱里,车辆在向西倒车顺出胡同后,车调头驶离现场。当日14时20分,发现南某被撞死在家门前胡同的砖堆旁。


律师辩护意见:

死者南某不是被告人修某驾车压死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案发现场是一条很窄的胡同,南侧是砖堆,北侧有效路面3.4米,被告人修某车前是一台胶轮车,死者距离胡同4.45米,现场空间狭小,车上有5人,且有卖瓜的穆某某及路人证明,均未见到死者南某。

2、法医鉴定只是表面观察的结论,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且从现场看,车辆向后倒,后轮压过的地方前轮一定压过,尸体经两次碾压,不会这么完整,车上无血迹,而且死者裙子上的轮胎印痕模糊不清。

3、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修某倒车撞死南某,死者手中的物品应向后抛撒,从现场看,遗留物却在死者的前方。

4、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修某的车没有压人。

5、公安机关非法收集证据,对证人刑讯逼供,并阻碍证人出庭作证。

6、公安机关所做的交通事故鉴定材料内容不实、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庭审调查中现场证人的证言,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死是被告人修某驾车所为。公安机关的痕迹检验报告证实,尸体裙子上的轮胎印迹与肇事嫌疑车的右后轮轮胎印迹相同,该间接证据与现场证人的直接证据相互矛盾,而肇事时间及现场勘验情况等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的真实情况无法得到证明。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修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事实情况,证据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够充分。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修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辩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修某的驾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直接因果关系不清,亦不能认定被告人修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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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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