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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作者:王素满  更新时间 : 2022-05-04  浏览量:166

(一)案例基本情况

 张某,女,2008年与李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起两人便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之后李某经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并多次对张某造成人身伤害。在张某怀孕期间李某打过她一次,并对张某及其家庭进行了言语威胁。2015年12月,张某因不堪忍受家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撤诉,但李某却并没有因此悔过,反而变本加厉威胁张某人身安全,2016年2月某天李某恐吓张某:把张某从18楼上推下去(未报警);后来李某开车到张某工作单位,对着张某很多同事,恐吓张某:你要与我离婚,我就杀死你全家,让你也不好过(未报警)。后来李某拿刀恐吓张某:离婚就砍死你以及全家,这次张某报了警,派出所出警;2016年3月,李某又拿菜刀对张某进行威胁:砍死你,让你告我家暴;同时把笔记本以及其他物品砸了,张某拔打了110,警方再次出警。最终,走投无路的张某选择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指派王素满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专门协助收集相关家暴证据,为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首先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地在北京,并且张某在北京居住多年,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做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无先例。当地法院认为需要提交伤情鉴定等材料才能立案,律师与法院沟通,说明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威胁、恐吓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张某已经报警,但是派出所不同意律师调取,希望法院予以考虑。法院经研究后同意立案,要求张某补交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律师同时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报警、出警记录以及到张某工作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法院调取了出警记录,并到张某的工作单位核实了情况,最终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向张某发出全国首份跨省以及首个对精神暴力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利地保障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去年12月份曾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家人劝说在2016年1月份申请撤诉,张某上次撤诉至今未超过6个月,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律师帮助张某书写离婚诉状并陪同张某到法院立案,法院经研究认为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认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决定受理此案。最后调解结案该案件被评为河北省2016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三)办案思路及策略

此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个在异地打工居住的妇女,针对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的援助案件。由于《反家庭暴力法》对精神暴力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制定的办案策略是先向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证据的线索,申请法院依职权到受害人单位询问目击证人、到公安机关调取受害人报警记录。调取证据后,援助律师又积极与法院沟通精神暴力的认定,最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绝不是出台一部法律就能全部解决的,要想根除家庭暴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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