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主页
包敬立律师包敬立律师
130-5623-7887
留言咨询
包敬立律师亲办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从轻处罚
来源:包敬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30
浏览量:1220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王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取现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将李某某、胥某某、吴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王某,并在犯罪所得钱款转入李某某、胥某某、吴某等人银行账户后帮助取款。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害人孙某被他人以可调整赌博网站赔率诱入诈骗网站,后被他人以需缴纳费率转换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人民币180余万元。其中12.71万元于2020年8月20日转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李某某、胥某某等人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并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辩护意见: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

二、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张某某愿意认罪认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三、9.从宽幅度的把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根据张某某在本案的情节,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某应当给予比较大的从宽幅度。

综上,张某某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应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律师评案:

本案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财产,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严重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律师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适用最低的量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附: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2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包敬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王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取现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将李某某、胥某某、吴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王某,并在犯罪所得钱款转入李某某、胥某某、吴某等人银行账户后帮助取款。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害人孙某被他人以可调整赌博网站赔率诱入诈骗网站,后被他人以需缴纳费率转换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人民币180余万元。其中12.71万元于2020年8月20日转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李某某、胥某某等人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易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同案人吴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并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孙亚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贵欣

人民陪审员  黄贤东

人民陪审员  段桂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亚晴

书 记 员  李晟维


以上内容由包敬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包敬立律师咨询。
包敬立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803好评数6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99号启迪之星一号楼505-506
130-5623-788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包敬立
  • 执业律所: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9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徐州
  • 咨询电话:
    130-5623-7887
  • 地  址: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99号启迪之星一号楼50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