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陈某(化名)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同在杭州工作,二人结婚登记后,陈某在沈某家庭的帮助下工作蒸蒸日上,并开设了公司。陈某未抵制不法诱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原告沈某知情后曾多次做陈某思想工作,希望陈某不再出轨,陈某也写下承诺书一份,承诺不再与第三人继续来往,但没多久,沈某发现陈某又出轨与不同的第三人同居,沈某忍无可忍,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想争取4周岁孩子抚养权。
沈某找到本律师后,在本律师的指点下收集了部分有利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因开庭时调解无效,最终判决准予离婚,抚养权归原告沈某,同时支持了原告其他主要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