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罡律师亲办案例
典型加重刑罚案例,改罪名,改案件性质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量:277

案件情况:

2015年6月2日,因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车,将行人即本案的被害人成某撞死,被告人魏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成某的尸体隐藏在路边的绿化带中并驾车逃离现场。之后因害怕尸体被他人发现,被告人魏某某又返回藏尸地,将被害人成某的尸体装入其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后备箱内,最后将尸体抛弃在水库旁。因被告人魏某某的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成某的死亡结果,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律师代理意见: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被告人魏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代理人的职责和本案事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指控,2015年6月2日20时30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将本案被害人成某撞死。被告人魏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先将被害人成某的尸体隐藏在路边的绿化带中就驾车驶离现场五十余米后,因害怕尸体会被他人发现,又返回藏尸地点,将被害人成某的尸体装入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后备箱内,在被告人魏某某驾车到水库旁抛尸后驾车逃逸。      

       经过对案件的了解,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法律,在撞到他人之后不仅没有及时予以施救,而且为逃避责任进行抛尸,造成被害人成某死亡的结果,给予被害人成某的家属特别沉重的打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行为,请法庭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予以严惩。

       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成某无责任,故被告人魏某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支队的现场勘察、检验、鉴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瞭望不够造成本次事故,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抛尸逃逸,此事故被告人魏某某负全部责任。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侵害他人人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被害人成某因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行为而死亡,由此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成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之规定向被告人魏某某主张民事赔偿,具体如下:

        1、死亡赔偿金113045元(22609元/年×5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本案被害人成某死亡时77岁,且被害人成某一直与儿子共同居住在城镇,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被害人成某一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5年,死亡赔偿金应为113045元。

       2、丧葬费22018(3669.67元/月×6个月)。

       同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算6个月,丧葬费应为22018元。

       3、被害人成某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4449.5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被害人成某的死亡结果是由被告人魏某某造成的,故被害人成某家属为处理其丧葬事宜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人魏某某承担,费用总额为34449.52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在事发后,原告人一直饱受着精神上的折磨,面对父亲的突然离世,原告人承受着巨大的刺激,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被害人成某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之前和案发之后均无悔过之意,被告人魏某某在撞伤被害人成某后,不仅没有将被害人成某送医治疗,而且为逃避责任,实施藏尸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成某因错失救治时间而丧失生命,故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魏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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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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