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罡律师亲办案例
经典案例,强奸罪获撤案处理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量:457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金某在工作期间与被害人系某相遇,与被害人系某达成交易,并发生性关系。交易完成后,被害人系某将此事告知其父亲系某某,其父系某某以被害人系某有精神智力障碍为由,向犯罪嫌疑人金某提出巨额赔偿。犯罪嫌疑人金某认为其与被害人系某接触时,并未发现被害人系某存在精神智力障碍,且进行性交易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故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被害人系某的父亲当即以强奸罪报案。


律师意见:

犯罪嫌疑人金某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系某之间不存在强奸与被强奸的关系,犯罪嫌疑人金某没有强奸被害人系某的主观意图,犯罪嫌疑人金某仅有嫖娼的意图。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系某相识,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系某在主观意思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发生性关系,且犯罪嫌疑人金某按照约定支付嫖资。对犯罪嫌疑人金某而言,自己仅有嫖娼的犯罪故意,并没有强奸他人的故意,犯罪嫌疑人金某认为被害人系某是在理解自己意思的前提下,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金某支付的嫖资,故犯罪嫌疑人金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也未实施强迫、威胁等暴力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嫌疑人金某对于被害人系某存在精神智力障碍一事不知情,故不能以此认定犯罪嫌疑人金某构成强奸罪。

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系某相识的过程中,与被害人系某的沟通和相处并不存在障碍,被害人系某能够正常工作。被害人系某的外在表现仅为反应缓慢,并不能直观的使犯罪嫌疑人金某发现其为精神智力异常的人。犯罪嫌疑人金某以为被害人系某就是这样的人,从未想过被害人系某是有精神智力障碍的人,更不了解被害人系某智力障碍的程度。

因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系某平日里并无过多接触,故对其精神智力状况也不知情,而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系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某都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通过被害人系某的外在行为判断其精神智力情况,故犯罪嫌疑人金某不可能得知被害人系某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人员。

即使被害人系某存在智力障碍,但因其智力障碍的程度并未影响其与外界的正常沟通、交流,也未影响其对自己意愿的正确表达,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系某是否存在智力障碍一事与强奸罪无关联,且不能依据被害人系某有智力障碍的情况而认定犯罪嫌疑人金某构成强奸罪,此种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提出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金某不构成强奸罪,本案最终给予撤案处理。


以上内容由马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罡律师咨询。
马罡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04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牡丹江市肛肠医院东侧 阳明四路南走约500米路西安康小区2号楼七楼17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罡
  • 执业律所: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310*********3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
  • 地  址:
    牡丹江市肛肠医院东侧 阳明四路南走约500米路西安康小区2号楼七楼17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