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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争取轻判,检察院建议三年,最终判二年

作者:康丽  更新时间 : 2022-04-27  浏览量:2894


 被告人A,女。因涉嫌放火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指控,A到其前夫家接孩子,因前夫家无人。A便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将柴䓍和棉门帘子点燃,并将点燃的火堆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其前夫,威胁见不到孩子就将其家烧掉。后被邻居发现并灭火,报案。

公安机关在现场将A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A在点燃火堆及棉门帘,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放火现场照片、指认扣押的砖头、打火机、手机、微信照片、微信信息、微信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见证人情况说明、气象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A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为泄私愤故意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家的柴草和棉门帘,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此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李喜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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