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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百万给老板,最终由谁来偿还?
来源: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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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许某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入职该公司十余年且与该公司老板王某私交甚好,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应王某请求转账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2011年底许某在将70万元借于王某用于其首付购买商品房后,王某向许某出具借条确认累计向许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率为月1.5%。到期后,王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还款,经许某要求王某于2015年12月31日在原借条下方手书确认原借条所涉款项未结清,借条继续有效。



经过:因王某拖延清偿借款及利息,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应诉答辩称,许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向王某的转账均为代公司向王某转款,所涉及的款项均为公司财产非许某个人财产,王某向许某出具的借条为其代表公司向许某借款但实际借款并未支付给公司,故借贷关系并不成立。根据被告答辩情况,侯律师通举证证明案涉款项为许某出卖其个人房产所得并非公司财产,许某虽未财务负责人但其个人财产并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其向王某支付的款项为个人财产。另外,王某向许某出具的借条也无法证明其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向许某借款,故王某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结果: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认定许某向王某所转款项为公司财产,许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根据原告侯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及重新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王某应向原告许某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85万元。被告王某认为二审判决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原告诉求得到全部支持,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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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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