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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委托合同,做好保全与快速起诉,赢得良好结果

作者:孙海明  更新时间 : 2022-04-25  浏览量:145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进出口委托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外贸纠纷,在本案中,重点是理清法律关系,锁定关键证据,及时做好诉讼保全,最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尤其是面对将要跑路的公司,一定要尽早及时做好诉讼保全和起诉工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民初785号

原告:郑某标,男,公司法人,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郑某标为与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7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某某特公司对原告郑某标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8年1月,原、被告签订《合作出口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郑某标以被告某某特公司名义出口货物,被告某某特公司出口收汇后负责结汇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某某特公司以代理出口每壹美元向原告郑某标收取费用为人民币5分等等。后双方进行合作出口,被告某某特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7万元未付。

以上事实可由本院认定的《合作出口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特公司对原告郑某标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郑某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标款项7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228元,由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郑某标已交纳,被告宁波市某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某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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