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清律师亲办案例
窨井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李忠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量:2240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0日上午7时左右,初一学生马某上学途中,掉入位于甘肃省某县城人行道的窨井中。事发后,马某被途径路人救起,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脏破裂需要住院治疗,进行脾脏切除手术。后医院为马某进行了全脾切除+自体脾移植+腹腔引流术,出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马某出院后,经委托司法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4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马某监护人曾多次前往城管局、住建局等窨井主管部门要求寻求救济和赔偿,但上述两部门相互推诿,拒绝赔偿。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向窨井附近住户了解,窨井井盖破损已经一年有余,本案事发时,该处窨井井盖早已掉落入窨井中,而管理单位并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马某掉入窨井,造成马某伤害。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着手起草起诉状,因无法确认窨井的实际管理单位,且城管局和住建局拒不配合,只能将两单位同时列为本案被告向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城管局向人民法院出具答复函,告知事发时窨井由住建局管理,未向城管局移交。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窨井管理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结合案发时天气、马某年龄等各项因素,证明马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庭后,经法庭再次组织调解,住建局全额赔偿了马某所有损失。对该案的结果,当事人马某较满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过错推定,即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为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以上内容由李忠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忠清律师咨询。
李忠清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722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临夏市忠华润泽苑3号楼1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忠清
  • 执业律所:
    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229*********8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
  • 地  址:
    临夏市忠华润泽苑3号楼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