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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40条辞退吗

作者:郑丽玲  更新时间 : 2022-04-22  浏览量:589

        公司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且目前是因为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需要劳动者到上海上班,因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

       但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地点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必备的条款之一,应当具体明确。工作地点的调整变动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约定被告的工作地点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原告投资或关 联企业所在地、原告投资或关联企业的项目所在地、原告指定的其他地点,被告也同意服从原告对其工作地点的调整,但该约定对被告的工作地点不够具体明确,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原告主张因战略经营需要调整办公地点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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