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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来源:高翔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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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来自:   作者:   编辑: 时间:2007-10-02 16:42:46

五种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种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针对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情况,规定了下列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管辖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和制约的关系。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员,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通知还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下发,为及时地打击暴力抗法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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