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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肇庆海博XX有限公司房地产纠纷

作者:冯松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4-12 17:44 浏览量:24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84民初205号

原告:白XX,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斌,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海博XX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15号恒大XX花园沿街商铺S101-S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200MA4WFWH19M。

法定代表人:潘小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白XX与被告肇庆海博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斌,被告海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认购书》;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32391元;3.被告支付原告双倍购房定金40000元、赔偿800元购房律师服务费;4.被告支付原告因处理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认购肇庆恒大XX花园楼盘6幢2904房商品房,并签订《肇庆恒大XX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同日,交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给被告,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无理由退房承诺书》;2019年7月27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合同(非正式网签合同),该合同一直以需审核为由未给付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7月27日支付55239元首付款,于10月23日支付112859元购房款,于11月26日支付44293元购房款,总共合计支付232391元购房款。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促被告为原告办理网签、住房贷款等事宜,但被告并未办理,甚至以原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为由,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已构成违约。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把其所收取的购房款232391元返还给原告,但原告所支付的购房律师服务费800元是广东XX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并非被告收取,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白XX与被告肇庆海博XX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肇庆海博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XX返还购房款232391元;

三、驳回原告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计2849元,由原告白XX负担591元,被告肇庆海博XX有限公司负担2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静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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