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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拿了东西不给钱怎么办?
来源:李馨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300

原告:郭某,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李某,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原告原告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榴,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手写欠条,写明欠原告现金5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借款,被告一直推脱。2021年6月1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拒绝还款截止诉讼是尚欠原告5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案件争议焦点: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向被告交付了石榴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就未支付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结算时并未就剩余款项的支付约定支付时间,现原主张从2021年6月11日起计付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在该时间向被告主张过货款,依法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7月2日起计付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判决结果: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货款50000元及该款项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公告费800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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