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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

作者:郭伟  更新时间 : 2022-04-09  浏览量:427

案情简介: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5964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5月16日,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签订《石家庄某某首一期A区I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某某项目部。2012年2月,经办人刘某某在某某项目部自原告处借取现金5万元投入该项目,并于2013年1月15日出具证明称不论该项目哪笔资金回款都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5万元。2019年1月16日,原告将经办人刘某某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经办人刘某某返还该笔借款5万元,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人刘某某称该笔借款系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所收,非刘某某个人借款。被告徐某某出庭作证称,徐某某是该项目部的生产副经理,电话核实5万元是某某项目部融资款,这个钱是项目部收的。2019年8月1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书中写明“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主张案涉借款系原告投资徐某某承包的某某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位于鹿泉槐安路以南的某某首一期A区T标段工程的项目部的投资被告刘某某系经办人,被告提交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上述事实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请求判令: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王某的诉状,申请人为第一被告,徐某某为第二被告,且徐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系证人,如按照被告住所地,原告王某应向申请人住所地即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次诉讼被王某生拉硬扯为本案被告,其目的是为了虚列被告向贵院诉讼是恶意争抢管辖权,因此,贵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以体现公平公正。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王某及本案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过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王某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王某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上述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中没有两被告的签字和盖章,故本案不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王某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王某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王某对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移送管辖申请亦无异议。

       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飞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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