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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诉河南世纪**有限公司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5
浏览量:435

驿城区***诉河南世纪**有限公司

二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河南世纪**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查阅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现在针对开庭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上诉人按期发布完广告,下欠广告费,上诉人应全部支付。

1、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上诉人的广告塔租用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答辩中已自认。

2、被上诉人提供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处设置广告审批表。证明被上诉人具有发布广告的权利。

3、2006年8月,**高速移交所辖路段沿线设施清单(第2批)第24行显示: 截止2006年6月30日,此广告塔所登广告内容为农村信用合作社。证明被上诉人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清单已提交法院。

4、被上诉人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上诉人按期发布完广告的事实已被驿城区人民法院(**)驿民初字第**号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三终字第**号判决所确认。

上述生效判决认定:2003年6月,**公司与驿城区**发布宣传广告。2006年7月,被告**高速及其**分公司将原告(即本案被上诉人)广告塔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为**的广告)拆除撕毁。2006年8月,被告**高速将属原告所有广告塔归属其所有并移交**公司,*8高速在移交所辖路段沿线设施清单(第2批)第24行显示: 截止2006年6月30日,此广告塔所登广告内容为**。该生效判决已提交法院。

5、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按约完全履行合同的事实一直未提任何异议。

从被上诉人履行完毕合同、派单位职工(即原一审出庭证人)几次到上诉人处找罗主任索要下欠的广告费、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下欠广告费起诉、上诉人参加一审并提出上诉,直至今天的二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按约完全履行合同的事实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

更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称“合同并未完全履行”(见原一审庭审笔录第5页),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的自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为其发布宣传广告的合同的事实。当一审法官问上诉人:被告,你方称合同没完全履行,解释一下。被告(即本案上诉人)答:我单位未发现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东西,所以认为合同未完全履行(见原一审庭审笔录第17页)。显然,上诉人的辩解完全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事实,但却进一步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按约完全履行合同的事实一直未提任何异议。

实际上,上诉人称“合同没完全履行”,和被上诉人一审、二审陈述事实和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亦履行了部分义务——支付了被上诉人前两期的广告费(有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上诉人开具的两份银行汇款票据为证);上诉人还有部分义务未履行——下欠被上诉人第三期广告费115000元。

二、被上诉人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实业有限公司的租用的占地位置合同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广告发布合同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不能以占地租用合同到期来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广告发布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

1、被上诉人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显示:租用的是广告塔所占土地位置合同。

2003年10月1日,被上诉人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就租用高速公路广告位及占地费进行约定。(详见生效判决认定的合同内容)

2、广告塔是被上诉人出资所建,产权属原告所有。(详见被上诉人提供的与驻马店驿城区三义不锈钢经销部的建设合同)

3、被上诉人广告塔租地合同虽然在2005年10月1日到期,但高速公司并未阻止被上诉人继续发布广告,直到2006年7月高速公司撕毁广告并将广告塔移交给汉风公司。至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的合同已履行完毕。

三、该案起诉符合诉讼时效规定

两名证人证明其多次向上诉人催要欠款,起诉符合诉讼时效。两名证人原系答辩人职工,但现均已离开,与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其出庭作证证明其多次向被答辩人催要欠款的事实,并接受了被答辩人的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

综上,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被上诉人XX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明生   赵丽


2011年7月23日

注:中院完全采纳二审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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