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成功案例-犯虚假诉讼罪成功取保候审并缓刑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浏览量:567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在澳门旅游期间,为换取港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转账二十万元,王某将相应金额的港币现金交付给孙某,后孙某在澳门旅游期间将该部分现金在赌场全部挥霍一空。孙某回到大陆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捏造自己与王某是民间借贷关系,竟然将王某起诉至法院,以民间借贷的民义要求王某偿还其转账的二十万元。后事情败漏,孙某被以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案发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介入。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次到看守所会见孙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孙某不批捕,孙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孙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孙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孙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处孙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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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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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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