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
2021年3月3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陕西XXXX有限公司1%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剩余12万元未支付。双方约定,剩余12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被告应于2021年6月支付5万,2021年底支付剩余全部7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履行。被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
原、被告于2021年3月3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约定,张某某仍欠付原告李某某股权转让费12万元,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仍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下余的转让费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12万元整;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张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