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秀峰律师亲办案例
曹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汪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4
浏览量:685

2010年12月25日,曹某从怀宁县秀高公路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突遇方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从右边的支道向干道转弯。曹某受到惊吓急忙避让,前行30米后摔倒,腿部平台骨折,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

2011年8月曹某向怀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申请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庭审时出现以下争议:

一、第二被告保险公司不承认是交通事故,因为两车始终没有碰撞;

二、由于交警的疏忽,第一被告方某一直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应适用农村标准赔偿。

经过辩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各项损失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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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孝肃路22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秀峰
  • 执业律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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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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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孝肃路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