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曹某从怀宁县秀高公路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突遇方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从右边的支道向干道转弯。曹某受到惊吓急忙避让,前行30米后摔倒,腿部平台骨折,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
2011年8月曹某向怀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申请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庭审时出现以下争议:
一、第二被告保险公司不承认是交通事故,因为两车始终没有碰撞;
二、由于交警的疏忽,第一被告方某一直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应适用农村标准赔偿。
经过辩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各项损失1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