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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屋部分赠与子女之后卖房后反悔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3
浏览量:57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某在其继承张某畅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450万元售房款。

事实和理由,张某之父亲张某畅与母亲秦某霞在2004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一号住房一套,自双方解除婚姻之日起,房屋由张某畅和张某共有,未经张某同意,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等,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变故,张某都将成为此房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后张某畅在2011年11月27日在没有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房屋以450万元之价格出售,出售款项没有给付张某。后张某畅去世,张某与周某开始法定继承纠纷诉讼,张某才知道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当时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张某提出在张某畅遗产中先行剥离出售该房屋售房款用于偿还属于张某部分的房屋,但是法院让其另行诉讼。

张某父母之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同时也是张某畅的遗嘱,张某畅认为涉案房屋有225万元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另外属于张某畅之遗产,该部分属于遗嘱遗产,周某作为张某畅的生前配偶,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返还属于张某的财产份额。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此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辩称,张某早在2014年起诉我继承纠纷一案中,就已知悉涉案房屋被出售事实,其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离婚协议书》中的遗嘱内容已经撤销,张某不能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中张某畅的份额,因为张某畅已经在生前处分了涉案房屋,遗嘱被撤销,售房款也已经在生前用了,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之前判决也确认张某畅没有遗嘱。张某畅生前多次给张某汇款,已经将出卖房产的收益支付给张某。张某畅给张某汇款行为均发生于张某畅与我婚姻存续期间,若张某畅给张某之汇款出于我辛苦所得,我无法置之不理。张某畅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即使存在债务,也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


法院查明

2014年5月4日,张某畅去世,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张某畅与案外人秦某霞于1986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张某,2004年双方协议离婚。周某与案外人林某鹏登记结婚的时间为1989年,1990年10月19日育有一子林某龙,林某鹏于2008年2月因病去世。周某与张某畅于2009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4年11月15日,张某畅与案外人秦某霞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畅、秦某霞共有的一号房屋,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房屋由张某畅和张某共有,未经张某同意,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等,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变故,张某都是房屋唯一的合法继承人。2011年11月27日,张某畅将涉诉一号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2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债务应当清偿,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争议有二,第一、债务问题,《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由张某畅和张某共有,现张某主张张某畅未经其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周某以《离婚协议书》被撤销抗辩,考虑《离婚协议书》性质、约定等,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依据涉案房屋出售价款、产权性质等,故张某畅应该返还张某个人225万元购房款。剩余225万元,周某以张某畅生前处分抗辩,鉴于后续买房、诉讼等事宜,法院对周某该部分主张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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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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