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出借50万元给债务人,后经法院审理给调解,由债务人分期偿还。但债务人并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义务,即没有按期还款,债权人委托本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债务人并无足够资产可供执行。但根据债权人认知,债务人应当存在一处房产,后经律师与执行法官沟通,取得调查令,对该处房产的历史变更进行调查。发现在借贷案件调解后,债务人将房产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其母亲。因调解案件不符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情形。故律师与执行法官沟通,暂且终本执行案件,并以债权人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即要求撤销债务人转让房产的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由债务人及其母亲承当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支付的律师费用。经法院审理、债权人(原告)举证,债务人及其母亲(被告一、二)无法证明其转让房产系正当合法。在此情形下,在经法院工作,债务人母亲愿意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给债权人,以期不撤销房屋转让行为。
此次撤销权之诉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打击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不诚信行为,且在经过律师的工作下,法院同意并案处理(即将执行与本诉合并处理),一次性将债权人的债权追还,解决了诸多纠纷和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