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黎娜律师主页
吴黎娜律师吴黎娜律师
181-9669-2781
留言咨询
吴黎娜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被不予批准逮捕案
来源:吴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量:2969

C某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某施工项目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C某在施工场地外安置了明显的闲杂人等禁止入内的安全警示标识。C某的工作除了要保证施工现场的人员、财产安全之外,还要保障施工现场除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非经允许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外来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本案所谓“被害人”与其妻子不顾已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擅自侵入他人工作场所盗窃拆迁钢材,C某发现后履行工作职责对其予以制止,并拍摄视频保留证据,“被害人”及其妻子怕其违法行为被拍下,便抢夺C某的手机,试图毁灭证据。在C某抢回手机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c某不确定是否碰到“被害人”鼻子致“被害人”鼻骨骨折,手机视频仅拍摄到三人争夺手机,但未拍到“被害人”的伤情是谁导致。“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C某刑事立案。C某委托吴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案件诉讼,在公安局将案件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阶段,吴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转逮捕意见书,主要认为以故意伤害罪逮捕C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应当作出不予逮捕决定。C某发现“被害人”及其妻子的盗窃行为后先是予以制止,但是“被害人”及其妻子并不予理会,C某无奈之下欲拍摄视频留存二人盗窃的证据(如果C某想故意伤害二人,其肯定不会拍摄视频)。“被害人”及其妻子怕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拍下,便一起上来抢夺C某的手机,C某在防卫其财产免遭侵害时与二人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妻子拽住C某衣服不松手,并抓伤C某的面部。C某试图挣脱,三人在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受伤。至于“被害人”的伤是如何造成的,事实不清。鉴于当时发生肢体冲突的是三人,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摔伤,有可能是C某无意中将其碰伤,也有可能是其妻子无意中将其碰伤,至于事实上“被害人”的轻伤结果由谁导致,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不能因为是双方冲突下有伤情出现,就必然推定“被害人”的伤就是另一方导致,我国刑法定罪的原则是“疑罪从无”而非“有罪推定”。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伤情是C某导致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c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局对c某取保候审,c某免于牢狱之灾。


以上内容由吴黎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黎娜律师咨询。
吴黎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02好评数20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阜阳市西湖大道汽车南站东100米商厦国际写字楼14楼
181-9669-278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黎娜
  • 执业律所: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4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阜阳
  • 咨询电话:
    181-9669-2781
  • 地  址:
    阜阳市西湖大道汽车南站东100米商厦国际写字楼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