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
黄xx谎称可以帮吴xx代办驾驶证后,未能办成,将吴xx联系方式拉黑,拒不返还该款项,使其权益受损,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黄xx返回本金9500元及其相应利息,因举证不足未获法院支持。吴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吴xx的代理律师吴xx于二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前往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协助查询复函》,内容如下:一、四笔交易单号的交易金额及交易时间分别为:4000元(2018年11月7日)、2000元(2018年11月7日)、500元(2018年11月17日)、3000元(2018年11月21日),接收方均为“Cxxxxxxs”;二、微信号Cxxxxxxs绑定的财付通账户自注册之日至查询之日的实名认证信息为“黄xx(身份证号440************036)。”该证据恰好能够证明黄xx收取吴xx9500元,黄xx谎称可以帮吴xx代办驾驶证后,未能办成,将吴xx联系方式拉黑,拒不返还该款项,损害吴xx利益,对于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退还。
黄xx未发表质证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另外一审判决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黄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吴xx9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欠款之日止,以9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吴xx一审上诉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吴xx提交的微信转账收款人为“豪哥”,“豪哥”是否为黄xx,吴xx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吴xx提交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查询复函》与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的相对方“豪哥”的微信号为“Cxxxxxxs”,二者相互印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网上“代办驾照”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按照《刑法》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办证人需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如今驾证考试越来越严,要求越来越高,有些人为通过考试千方百计找漏洞想蒙混过关,黄某就是利用受害人投机心理才能够成功骗取钱财。驾照是每个公民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基本证照,事关个人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考取驾驶证无“捷径”可走,必须严格通过正规考试依法取得。所谓“代考驾驶证”、“买驾驶证”、“考试包过”等信息都是诈骗,切勿相信不考试就可办驾照的谎言。另外,代考、买卖证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组织作弊的人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成绩并受到相应禁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