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这是在法院做调解员成功调解的借款纠纷案,借款调解协议的行文方式值得参阅。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应当写明:目前所欠的款项数额,现在偿还的数额,余额还有多少什么时候还清,若到期不还承担的违约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特**号
申请人:徐*学,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新乡市。
申请人: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东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XXXX0702**********J。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新乡市。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学与新乡市XX公司、张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徐*学与新乡市XX公司、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12日经新乡市红旗区司法调解中心特邀人民调解员杨XX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2018年1月12日,新乡市XX公司共欠徐*学30523元。
二、新乡市XX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徐*学10000元,剩余货款自2018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徐*学2000元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止。
三、如果新乡市XX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项履行,徐*学有权就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申请执行(违约金按剩余货款20%计算)。
四、张XX对本协议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学与新乡市XX公司、张XX于2018年1月12日经新乡市红旗区司法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杨XX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卫*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