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律师——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之后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浏览量:403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张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2.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2日,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张某所有,当时房产证并未办理下来。现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张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要求过户,王某拒不配合,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确实约定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我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妥协的原因是为了让张某更好带孩子,而事实上,孩子虽然跟随张某生活,但又转学、辍学,可以看出张某没有照顾好孩子。我们结婚后一起去买房子的时候,双方父母对首付款均有出资。虽然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但张某答应我离婚后会把我父母出资的钱给我,我父母首付款出资9万多元,首付款一共14万多元,但张某现拒绝向我支付我父母的出资。我现在处于失业状态,虽然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我放弃的房子的价值确实很大。离婚后,房本何时下发我不清楚,且房屋的所有手续都在张某处,孩子也跟着张某一起生活。


法院查明

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7日,张某、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518140元,首付款108140元,剩余房款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2017年1月20日,张某、王某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银行、担保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数额41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年,自2017年1月20日至2047年1月20日,还款方式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款办法中的自由还款方式进行还款,每月最低还款1610元。2019年11月18日,上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张某、王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19年2月12日,张某与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于2010年10月10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31日生育一儿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1.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支付),因房屋性质可能暂时无法办理过户,待可过户时男方随时协助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女方支付。”张某称其与王某离婚后取得了上述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王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王某称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号房屋归张某的前提是张某照顾好孩子且支付王某父母对房屋首付款的出资,因张某并未照顾好孩子且不同意支付王某父母对首付款的出资,故其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张某称其将孩子照顾的很好、并未承诺过支付王某父母首付款出资,并向本院提交其母亲张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其转账70000元的转账记录,证明首付款的出资大部分来自其母亲,王某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双方确认,一号房屋现由张某及孩子居住。


裁判结果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产生的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就一号房屋的归属作出约定,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王某应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配合张某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故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过户产生的费用,张某自愿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负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称张某承诺向其支付其父母对一号房屋首付款的出资,且张某并未照顾好二人的孩子,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407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