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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代理申请人,成功争取加班费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29 18:00 浏览量:968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A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A某的工作岗位为餐厅经理,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10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之后,A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B公司安排A某加班共计510.5小时,从未支付加班工资。

【案件分析】

A某找到代理人,要求B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代理人经分析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虽然B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后,经仲裁委裁决,支持B公司向A某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要注意保留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等,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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