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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作者:何明孟  更新时间 : 2022-03-27  浏览量:397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2]3号

      被不起诉人F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XXX组,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XXXXXX室。因涉嫌交通罪,于2021年12月2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何xx,云南天外夭(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F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FXX驾驶云xx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双江自治县回东河沿临双二级路往双江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当该车行驶至西澜线K2798+680M处时,与在该路段步行的行人ZX发生碰撞,造成周文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ZX符合交通事故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F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F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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