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婚后多次与妻子协商生子,均被拒绝,便一纸诉状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赔偿自己、离婚并返还所有彩礼(18.8万)。妻子李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代理人认为,生育权是人权的一种,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两个内容。我国法律至1992年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即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知,生育权在我国属于女性的一项“绝对权力”。
代理人认为,关于彩礼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因此彩礼不应再返还。
双方经调解无效后,法官根据婚姻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待,判决双方离婚。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