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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蕴增律师亲办案例
祝某某介绍卖淫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来源:刘蕴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5
浏览量:225

一、简要案情:祝某某,女,48岁,个体业主,伙同张某某(男)共同经营一家保健品案店,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祝某某二人共同决定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男性药品销售牟利;并且销售男性药品期间,还为客户介绍卖淫女,从卖淫所得中按一定比例抽取费用。2020年11月份,祝某某、张某某二人以涉嫌介绍卖淫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捕逮捕。

   祝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慕名找到笔者,委托笔者作为祝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依法会见了祝某某,与公安机关办案干警见面,提交了律师对该案的意见,此后该案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笔者第一时间去复制了案卷,连夜进行研读。经过几天的工作,笔者认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祝某某先后介绍二名卖淫女给嫖客,从中收取费用,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与张某某销售的男性药品,因从非法渠道购买,无合格产品标识,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证据尚不充足,需依法进行鉴定,等鉴定意见出具后,再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定是否构成该罪。笔者把上述意见及时与承办的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一段时间后,鉴定意见出具了,结论为所祝某某二人销售的男性药品不属于药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此时,可以判定祝某某构成了有毒有害食品罪。至此,笔者又会见了祝某某,把鉴定意见结果、目前案件进展告诉了祝某某,并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建议祝某某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以便争取从轻的处理结果,获取了祝某某的同意。此后,经过笔者的沟通和积极争取,祝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属于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制度,并给出较轻的量刑意见(包括刑罚和罚金两个方面)。此案起诉到法院后,笔者提出祝某某属于坦白、主观恶性小、认罪主罚,积极退赃、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上述二罪数罪并罚,判处祝某某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有期徒刑(宣判时已羁押约8个月,还有约4个月左右即可释放)、罚金五千元的处罚。

 该案判决结果出具后,祝某某家属非常满意,专门向笔者表示了感谢。

二、律师点评:1、该案涉及二个罪名,属于数罪并罚案件。从公安机关的证据来看,侦查终结时可以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但第二个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尚未充足,因此律师及时提出了进行鉴定的意见。2、鉴定意见出具后,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祝某某,通报了案件进展,预测下一步前景,并结合案情,给其提出了认罪认罚的专业意见,以便于为争取最后的从轻处理结果打下铺垫,获得了祝某某的同意。3、及时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沟通,取得办案机关的认可,为该案获得最终的从轻处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建议:1、律师应随时关注案件进展、亲力亲为,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以免错漏时机。2、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时调整辩护方案。本案中,前半段律师根据证据情况,提出了不构成数罪并罚、要求进行鉴定的意见;后半段,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可以认定构成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律师及时调整辩护方案,从具有哪些从轻情节入手进行辩护,最后被法院采纳,获得了比较轻的判决结果,取得了当事人本人及家属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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