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松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24 11:04 浏览量:298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348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水X,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玉X,女,200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理人:罗水X,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李玉X的母亲。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斌,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水X、李玉X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1)粤1284民初4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罗水X、李玉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2.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未先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罗水X、李玉X的户口一直在四会市龙甫镇XX村冲洞一经济合作社处,自2013年至2019年均收到四会市龙甫镇XX村冲洞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分红款,四会市龙甫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查明四会市龙甫镇XX村冲洞一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1月底发放了四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股权证,关锋户的户内成员包括了罗水X、李玉X。罗水X、李玉X早已具备四会市龙甫镇XX村冲洞一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水X、李玉X因与四会市龙甫镇XX村冲洞一经济合作社就集体收益分配产生争议而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根据四会市龙甫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调查情况,四会市龙甫镇XX村冲洞一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1月底发放了四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股权证,户内成员包括罗水X、李玉X,本案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故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对罗水X、李玉X的起诉不予受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罗水X、李玉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1)粤1284民初42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耀辉
书 记 员 潘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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