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松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24 09:56 浏览量:26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9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伟,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斌,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1,男,200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系梁某1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2,女,201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系梁某2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道,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娣,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201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明(原四会市**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居委会沙尾*路**巷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一路8号。
负责人:周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敏,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伟因与被申请人钟某、梁某1、梁某2、张*道、张*娣、张某、潘*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钟向芬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健军
书记员王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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