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自勇律师亲办案例
附条件买卖合同条件没成就时的法律认定
来源:杨自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浏览量:122


      杨自勇律师点评:本案胜诉,是涉及附条件民事行为的认定的案件,当条件没成就时该民事行为就不能生效,即质量不过关,货款就不应要求。对于中院坚持以法律法理判案的行为点赞。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7民终15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薛XX,住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董X中,住封丘县。

    薛XX因与董X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董X中经营模板生意,被告(反诉原告)薛XX向原告购买模板使用。2014年7月14日、2014年9月14日被告薛XX向原告出具欠条和证明条各一份。欠条和证明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模板款叁万零捌佰元(30800元),薛XX,2014.7.14号.”;“证明,欠模板款肆万贰处理后以余多少以清,以负运费350元,薛XX,2014.9.14号”。2014年9月19日原告董X中向被告薛XX出具收条和证明条各一份。收条和证明条内容为:“收条,以收薛XX30800元,条作废,叁万零捌佰整,董X中,2014年9月19日”;“证明,板质量问题处理以后结账责任我承担,董X中,2014年9月19日”。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薛XX向原告董X中购买模板,并有被告薛XX出具的欠条和证明条为证,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薛XX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模板款72800元,被告薛XX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条以此证明涉案货款中其已经偿还了30800元,虽原告不认可被告已经偿还的30800元系涉案货款中的部分款项,但根据庭审事实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可被告偿还的30800元系本案中涉案款项的部分货款,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42000元。对被告(反诉原告)薛XX因模板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请,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薛XX辩称涉案的42000元因原告的模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承诺等质量问题处理以后再进行结账,故原告不能起诉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薛XX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且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董X中放弃利息主张,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X中货款42000元。二、驳回原告董X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薛XX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董X中负担685元,被告薛XX负担935元。反诉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薛XX负担。

    薛XX二审中提交收据4份,证明因模板质量问题,工地不给结账。董X中质证认为,该收据与我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董X中持有薛XX书写的两张欠条主张货款,一审依照查明的薛XX已支付30800元的事实认定其中一张欠条记载的货款已经支付并无不当。董X中向薛XX出具的“证明,板质量问题处理以后结账责任我承担,董X中,2014年9月19日”,说明薛XX已就模板质量问题向董X中提出异议,董X中承诺解决质量问题后结账。现薛XX就质量问题抗辩并提出反诉,董X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已经解决完毕,故其主张的欠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董X中可待与薛XX解决质量问题后另行主张,薛XX提出的反诉与董X中起诉的42000元欠款系同一法律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另行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董X中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均由董X中负担。反诉受理费525元,退还薛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由杨自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自勇律师咨询。
杨自勇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91好评数3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化工路建业花园富豪律师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自勇
  • 执业律所:
    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7*********1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化工路建业花园富豪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