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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蕴增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来源:刘蕴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浏览量:310

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2003年3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21年3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同日被取保候审,此后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王某某的父母找到本律师,请求依法为王某某辩护,争取一个从轻的处理结果。

   笔者作为一审辩护人,经认真研究案卷,发现:1、王某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2、王某某认罪悔罪;3、王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其中起次要作用,不是首要分子,有认定为从犯的可能;4、王某某虽然在犯罪中获利500元,但总体来说,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一般,不算严重,犯罪后果也较为一般,没有构成重大社会影响。

   发现以上特点后,笔者又数次会见王某某,围绕本案疑点详细、反复的询问,确认了上述几个特点。会见后,笔者又反复研究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事实的行为确实存在,无法否认,但可以在量刑情节方面入手,认为王某某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围绕这一目标为王某某获得得从轻处理进行辩护。为此,本律师撰写了关于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王某某具有:系未成年人、情节轻微、积极退回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本律师根据认罪罚从轻制度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该《法律意见书》交给检察机关后,本律师又数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指出律师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并获悉检察官的观点,分析双方分歧的关键点,并就该关键点是否构成影响作出不起诉处理作出分析、评判。最后,本律师有理有据、详实的依据说服了检察官,尤其是执着认真、娓娓动情的话语打动了检察官,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很快,几天后,检察机关就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二、律师点评:1、王某某具有诸多从轻情节,符合不起诉处理的法律规定是该案被决定不起诉的最主要原因;2、律师的执着认真的精神、以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良好的沟通方式和语言,为该案获得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起到了加分作用。

    三、建议:1、律师接受委托后,要认真研究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2注意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良好的交流方式也有助于案件获得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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