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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本买卖,对方还欠钱不还,怎么办?
来源:祝令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2
浏览量:384

原告:彭XX,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令常,天津中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X。

原告彭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令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6元及以3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1LPR1.5倍计算,后当庭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烟酒零售业务,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尚欠34600元货款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2021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且约定如因被告未还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支付均由被告负担,但到期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王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烟酒零售业务,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尚欠34600元货款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所欠原告34600元货款于2021年5月底前偿还8000元,于2021年8月底前清偿完毕,双方另约定原告因追偿上述欠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字并捺印,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给付,故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明细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数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及时给付全部货款,但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34600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负担其支付的6000元律师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律师费虽有约定,但数额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情支持原告律师费3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彭XX货款3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彭XX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被告王传锐负担379.5元,由原告彭XX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积,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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