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与姜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某法院
(2020)京01民终6767号
2020年12月22日
案由
继承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审判人员
王某 赵某 刘某
2020-12-22
二审裁定(2020)京01民终6767号
发回重审
2020-07-27
一审判决(2019)京0108民初4198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1,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X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2,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X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上诉人姜某1因与被上诉人姜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被上诉人姜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1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北京市海淀区1D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来源和权属存有异议,本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后,姜某1提交其从中国人民大学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调取的关于涉案房屋取得和购买的相关资料,其中显示,涉案房屋系由北京市海淀区某大街某号院林园8楼xx号(以下简称林园8楼xx号)置换而来,而8楼xx号在购买时使用了刘某的配偶姜某326年工龄。因本案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应对涉案房屋相关事实做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1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刘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葛某
书记员闫某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