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东莞律师>东莞东城区律师>袁立鹏律师 > 亲办案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

作者:袁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18 11:12 浏览量:359

原告:广州某科技公司。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陆某某

原告称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在原告处担任财务工作人员。根据被告提供的《员工入职表》,被告大学期间所学专业为会计学,2014年至2016年期间亦在其他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原告具有明确的财务付款规定,财务付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需制作报表经原告法定代表人批准。2019年1月11日,诈骗人员使用非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的QQ账号,冒用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要求被告汇款至某银行账户。事发当时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正在公司,但被告未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电话或当面核实,亦未履行制作报表报批的义务,直接将200000元、488000元两笔金额转账给收款人孟某某(用途分别为“借款”、“退款”),被告在付款完成后才将此事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法定代表人告知被告已受骗,并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处理。但至今长达两年多,原告仍未追回该两笔款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具有会计学的专业学习知识以及5年的专业财务工作经验,对于财务转账手续应当清楚明知,对于资金的管理应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谨慎意识,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本案金额较大且两次进行转账的情况下,被告更应引起戒备并防范。但在本案中,被告在诈骗人员使用非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的QQ账号的情况下,竟未有丝毫警觉。在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办公室办公的情况下,其未经核实QQ指令来源真伪,亦未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电话或当面核实,更未履行报批义务,而轻信陌生QQ人员诱导,两次草率地向陌生QQ人员汇款,给原告造成高达688000元的财产损失。办公违反公司财务付款制度,没有尽到职务行为所要求的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原告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程度赔偿责任。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所以应当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职位财务,至2019年4月19日止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在在职期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固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案未进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双方应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线咨询袁立鹏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422

  • 好评:26

咨询电话:15017189990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