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东莞律师>东莞东城区律师>袁立鹏律师 > 亲办案例

某设备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袁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17 17:07 浏览量:190

原告:东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

被告:响水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06万元(税率调整后,合同总价款为952707元)。合同约定被告预付原告设备全款的30%作为设备合同定金;设备到达被告之日起2018年12月内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余款自设备到达被告三个月后分6期付款,每期支付合同余额的10%,每个月在25-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支付设备款50000元、11月13日支付设备款200000元,2019年2月25日支付设备款50000元,共计支付300000元。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19年3月4日向被告交付案涉设备。设备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付剩余设备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设备款。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器一批,总价为106万元(含税16%),合同第一条约定:收到设备预付款之日60天内发货,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至甲方公司;第二条约定:甲方预付乙方设备全款的30%作为合同定金;设备到达甲方之日起2018年12月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余款自设备到达甲方三个月后分6期付款、每期支付合同余额的10%,每个月25-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未支付完乙方设备款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设备款付清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到甲方40%货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40%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甲方60%货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60%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合计支付300000元。

原告提交《货物托运单》、金额为7300元的发票,显示托运日期是2019年2月28日,收货公司是被告,收货人是卢某,送货地址是被告住所地,托运货物为设备9件,运费是7300元。《设备送货单》收货方打印了被告的公司名称,收货人处有王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4日。原告称王某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送货日期是2019年2月28日,收货日期是2019年3月4日。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根据《购销合同》案涉设备总价为106万元,预付款30%即31.8万元,被告总付款额为30万元,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显示其已将设备送至被告处,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结清设备款项,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完毕的设备合同货款及利息。原告主张税率调整后合同总价为952707元,被告在原告发货前已向原告支付30万元,故被告尚欠货款652707元。关于利息,原告庭后请求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未加重被告合同负担,故利息以652707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2707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52707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线咨询袁立鹏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422

  • 好评:26

咨询电话:15017189990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