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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又反悔主张违约被驳回

作者:贾晓凡  更新时间 : 2022-03-17  浏览量:131




管某于2016年与房地产公司签约买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直到2019年3月1日才交房。当年7月19日,房地产公司与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管某自愿放弃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以及其他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助管某办理房产证。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的债务消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后,管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逾期未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管某已明确放弃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房地产公司也已履行配合管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之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主张《协议书》系其在房地产公司胁迫下签订,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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