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26-田某虐待被看护人罪缓刑
一、 案情简介
田某是一名幼儿老师,毕业不久,初入社会。一天,因孩子们不听话,一时气急点烫了几名幼儿。家长报案后,田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鉴定,几名幼儿均不构成轻微伤,家长全部谅解,并明确提出不需要追究其责任。但是本案当事人仍被公安机关以虐待被看护人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家属原来认为事情不严重。但是在检察官和她谈话后,感觉到事态不轻,多方咨询后,委托本所孙兵律师代为辩护。
二、 办案经过
辩护人介入时,审查起诉时间只剩三天,故需争分夺秒。第一时间联系阅卷后,加班研究材料和深入了解案情细节,及时拟写、提交律师意见。
检察官收到律师意见后,认为律师意见客观有理,言之有物,上报检察长将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十五天,进一步审查本案和辩护人详细交流。
三、 代理结果
本案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修改原公诉意见,将实刑建议(坐牢)改为判一年缓刑二年(不用到监狱)。
在法院阶段,辩护人进一步陈述意见,争取更轻判决。最终法庭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进一步调节量刑,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直接减少缓刑考验期一半。
四、 办案心得
按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已经认罪认罚并和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合议,通常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保持一致。但是辩护人在认为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在法院阶段进一步争取,事实上仍然可有更好的空间。所以,即使在和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商的情况下,在法院阶段仍然不应懈怠,进一步努力。
诚如本案,当事人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一个有保障的刑罚高限。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进行更轻地辩护,既可以避免检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态度不佳,还可以为其争取到一个更轻处罚的机会。